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藥品典型案例(第八批)
發布日期:2021-09-25 
來源: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瀏覽次數:15923
山東食品網訊:
煙臺市蓬萊區鑫源百貨批發部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人員接觸直接入口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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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9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煙臺市蓬萊區鑫源百貨批發部進行現場檢查,一名從業人員提供不出有效的健康證明。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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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萊初心商貿有限公司采購食品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合格證明文件的行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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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蓬萊初心商貿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當事人采購食品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合格證明文件。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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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蓬萊區東雷漢堡店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加工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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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6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煙臺市蓬萊區東雷漢堡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加工黑椒牛肉脆五方的必要原料的“立萃油條酥”已經超過保質期。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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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萊市北溝鎮明豪飯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生產經營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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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8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蓬萊市北溝鎮明豪飯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當事人未能提供出從業人員的的有效健康證明。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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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萊市北溝鎮大先小吃部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生產經營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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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9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蓬萊市北溝鎮大先小吃部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當事人未能提供出現場從業人員的有效健康證明。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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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蓬萊區宗鳳超市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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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8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煙臺市蓬萊區宗鳳超市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當事人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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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蓬萊區家家旺手搟面店未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消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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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5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煙臺市蓬萊區家家旺手搟面店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有消毒柜消毒設備,未運行,當事人陳某麗現場未能提供消毒記錄。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消毒,保存相關記錄文件,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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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萊市小門家鎮麗波蛋糕店采購食品時未查驗供貨者許可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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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7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蓬萊市小門家鎮麗波蛋糕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當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貨者的許可證證明文件。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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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萊市小門家鎮如意飯店采購食品時未查驗供貨者許可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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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7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蓬萊市小門家鎮如意飯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當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貨者的許可證證明文件。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蓬萊市登州景祥漁家公寓采購集中消毒餐具未查驗、留存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消毒合格證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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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6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蓬萊市登州景祥漁家公寓現場檢查時,當事人采購時未查驗、留存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消毒合格證明。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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