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2023年度“鐵拳”行動第七批典型案例
發布日期:2023-12-08 
來源: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瀏覽次數:5481
山東食品網訊: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加大對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違法行為的執法力度,著力解決好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在保障高品質生活上取得新突破。充分發揮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優勢,持續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場監管風險和壓力最大的重點領域,集中力量,重拳出擊,依法嚴厲查處違法行為,加強典型案例曝光,發揮典型案例引領示范作用,護航“兩個強省”建設,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強力震懾違法犯罪行為?,F公布年度第七批典型案例。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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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煙臺市萊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煙臺悅康商貿有限公司擅自修改生產日期后銷售過期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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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6日,煙臺市萊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煙臺悅康商貿有限公司擅自修改生產日期后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因當事人行為涉嫌構成犯罪,該案已移送公安機關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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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煙臺市萊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與萊山區公安分局根據舉報線索,成立聯合工作組,對煙臺悅康商貿有限公司開展相關調查。6月26日,聯合工作組根據前期摸排情況對煙臺悅康商貿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中現場發現智能噴碼機、被篡改過生產日期的冰淇淋產品若干,另有大量相關產品存放在冷庫。經調查,當事人銷售的冰淇淋已經于2022年7月過期,為獲取非法利潤,當事人涂改生產日期進行銷售,涉案金額和涉案產品數量較大,性質惡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于當日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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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關系千家萬戶,直接影響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場監管部門聯合公安機關依法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打擊各類食品違法違規行為,努力提高人民群眾對食品消費的安全感,切實守護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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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發區分局查處王某無照經營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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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7日,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發區分局查處王某無照經營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因涉嫌刑事犯罪,已移交公安機關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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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9日,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發區分局根據行刑銜接工作機制,召開聯席會議對收到的線索進行研討并制定方案。3月30日,聯合調查工作組對涉案倉庫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存在銷售兩種侵犯注冊商標權商品(白酒)行為。經調查核實,當事人經營的商品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商品,涉案產品總價值為40余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的行為涉嫌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 第三條的規定,本案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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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侵權假冒產品,既擾亂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又損害商標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市場監管部門嚴厲打擊商標侵權行為,有力保障市場競爭的公平性,讓品牌更好地服務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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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煙臺新萊科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在經營中實施混淆行為及經營的酒類產品標簽違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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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3日,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煙臺新萊科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銷售威士忌和白蘭地酒實施混淆行為及食品標簽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涉案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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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8日,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線索,對煙臺新萊科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所屬倉庫及其存放于物流公司發貨處的產品進行現場檢查。在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經銷的部分威士忌酒從包裝箱、包裝盒、手袋、瓶上標簽、膠帽等外觀與國際知名品牌的包裝、配色等特征高度相似,并使用的字樣足以引人誤認為涉案產品是國際知名品牌公司的商品或與其存在特定聯系。在當事人倉庫中,另有部分XO白蘭地酒產品,同時存在標簽虛假標注、無中文標簽,未標注生產日期等違法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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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進口酒市場魚龍混雜,各種包裝標識令消費者在選購時眼花繚亂,某些不法商家采用“傍名牌”“打擦邊球”等手段牟取暴利,是造成這一亂象的主要原因。市場監管部門將對此類違法行為堅持嚴打重治,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追、一追到底,切實保障市場經濟秩序及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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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煙臺法貝蒂葡萄酒有限公司生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利口酒和氣泡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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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6日,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煙臺法貝蒂葡萄酒有限公司生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利口酒和氣泡酒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沒收涉案產品、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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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4日,根據舉報線索,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煙臺法貝蒂葡萄酒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生產的一款氣泡酒及兩款利口酒存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經調查核實,該公司在其生產的氣泡酒使用的圖形商標與某國內知名注冊商標完全相同;在其生產的利口酒標簽上使用的圖形標志與某國際知名注冊商標相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上述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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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案的辦理可以有效維護商標權益,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本案中涉案企業同時侵犯國內、國際兩個知名注冊商標,非常具有典型性,同時又是政企打假協作的成果,既發揮企業在知識產權侵權鑒定等方面的專業優勢,又發揮市場監管部門在履行打擊侵權假冒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優勢,進一步提升打擊商標侵權違法行為的精準度和震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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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煙臺市蓬萊區張某蜂產品專賣店虛假宣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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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3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煙臺市蓬萊區張某蜂產品專賣店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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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線索,對煙臺市蓬萊區張某蜂產品專賣店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發現該店正在組織70余名老年人觀看直播講座,宣講銷售蜂膠和土蜂蜜,宣講內容包括“嚴重的氣管炎、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哮喘咳嗽吐血的,……今天用今天就能見效,當時用當時就能改善”等內容,現場發現120余張宣傳頁,顯示“蜂蜜中醫偏方……軟化血管降血壓”等字樣。經核查,當事人以組織消費者直播講座的形式銷售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使用“最直接”“最有效”等絕對化用語夸大產品功效,通過關聯疾病治療作用作出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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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當事人利用老年人對健康的需求,通過設定連續參加講座可免費領取物品和享受疊加優惠等方式,吸引老年人20余天持續不間斷到店聽講座,對蜂產品的功效和偏方作出虛假和夸大宣傳,鼓吹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治療疾病的神奇效果,誤導老年人選購,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案的查處,嚴厲打擊了“神醫”“神藥”的虛假宣傳行為。借此案例,警示食品銷售單位,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使用不當銷售手段損害老年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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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龍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靳某某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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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3日,龍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靳某某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鹽的違法行為,因當事人的行為已涉嫌犯罪,已移送至公安機關進一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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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0日,龍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線索,對靳某某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經調查核實,當事人靳某某在加工過程中確實存在使用亞硝酸鹽的事實,并無法提供使用亞硝酸鹽的數量和配比。經執法人員現場對已加工好的肉制品進行采樣和送檢,經檢驗該產品中亞硝酸鹽項目的檢測結果超過食品國家安全標準要求上限的26倍多。由于食用大量的亞硝酸鹽會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因此靳某某的行為當事人的行為涉嫌犯罪。龍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以及《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依法將該案移交至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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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硝酸鈉其實是一種食品添加劑,它大范圍添加在肉類食品中,讓腌制肉食類食品看起來色澤更鮮艷,使肉制品保持鮮紅色。但是,在食品中超量使用亞硝酸鹽會使亞硝酸鹽殘留進入人體,超過安全殘留劑量的亞硝酸鹽會對消費者的健康帶來不可逆轉的危害,嚴重的還會引發中毒和致癌。廣大消費者在購買食品尤其是散裝零售的熟肉制品時,應盡量選擇綜合性商超、生鮮超市、大型農貿市場等正規經營場所,主動索要并保存好購貨票據。生產經營者要提高責任意識,誠信守法經營,嚴格按照食品法律法規使用添加劑,保障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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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龍口市熙恩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標注虛假生產日期及標簽信息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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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5日,煙臺龍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龍口市熙恩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標注虛假生產日期及標簽信息食品的違法行為,予以沒收涉案產品和生產包材、并處企業罰款的行政處罰,對負有生產安全責任的負責人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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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4日,龍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龍口市熙恩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車間存在已生產的標注虛假生產日期及標簽信息食品。執法人員現場下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和《責令改正通知書》,對當事人已生產的涉案產品和包裝袋實施強制措施,并當場責令其改正。經調查核實,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七十一條的規定。龍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和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法對龍口市熙恩食品有限公司進行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對龍口市熙恩食品有限公司生產廠長任某某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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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既是重大的民生問題,也是重大的政治問題。“罰款到人”制度的目的在于,在企業負責人對企業所實施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負有責任的情況下,除對企業進行處罰外,通過增加對企業負責人一定力度的罰款,一方面是個人承擔法律責任的表現,另一方面達到懲戒的效果,使作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負有責任的個人能夠真正履行自己的法律職責。本案通過處罰到人,提醒企業負責人要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強化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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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煙臺奧斯曼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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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6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煙臺市蓬萊區煙臺奧斯曼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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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6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收到的線索,依法對淘寶店鋪在售的由當事人生產的“伊洛格雷斯魔幻星空果味酒(葡萄味)”進行網絡抽樣。經檢驗,該產品的二氧化鈦項目不合格。經調查核實,當事人為使“伊洛格雷斯魔幻星空果味酒”系列食品呈現出視覺效果,將含有著色劑二氧化鈦的“普創 流沙粉末香精KT1001”添加到其生產的最終產品中。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對著色劑二氧化鈦的使用范圍明確不含酒類。當事人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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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劑在食品中應用廣泛,合法合規使用食品添加劑讓人們享受品種、色澤、風味更為豐富的食物的同時,不會增加食品安全風險,對于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必須嚴厲打擊。該案的查辦,以舉報線索為突破點,果斷采用執法抽檢方式固定證據,及時查明超范圍添加物質品種,嚴厲打擊超范圍添加食品添加劑行為,進一步維護了食品安全,消除了威脅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食品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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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煙臺市金佰象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及發布虛假廣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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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0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煙臺市金佰象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及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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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0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線索,對煙臺市金佰象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調查核實,當事人生產經營的“鰻魚絲”產品使用的原料與標簽載明的執行標準規定的原料范圍不一致;涉案食品標簽標明的配料與實際使用的不一致;涉案食品標簽標示的產地與實際產地不一致。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構成生產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生產經營的“香蕉干”產品標簽營養成分表超出允許誤差范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構成食品與標簽內容不符的違法行為。另查明,當事人在其拼多多平臺店鋪銷售的產品鏈接詳情頁中含有“無添加劑”字樣,但產品實際配料中含有“山梨酸鉀”,與商品成分實際情況不相符,對消費者的購買行為產生誤導。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上述違法行為,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涉案廣告并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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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從消費者投訴舉報線索出發,對涉案食品標簽、營養成分含量、廣告宣傳方面進行全面排查,最終認定涉案食品標簽及廣告宣傳存在多項違法行為,包括標簽中配料、產地含有虛假內容,標簽內容與實際不符以及虛假宣傳,調查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對當事人的處罰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預包裝食品標簽問題不僅是市場監管部門關注的重點,也是消費者投訴舉報的熱點。該案的查辦,不僅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規范警示了食品行業常見的標簽問題,還凈化了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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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煙臺市福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新開超市(煙臺)有限責任公司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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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6日,煙臺市福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新開超市(煙臺)有限責任公司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食品的行為,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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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9日,煙臺市福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國家檢測不合格報告線索通報,對新開超市(煙臺)有限責任公司開展調查。經調查核實,當事人經營的豆芽,經抽樣檢驗,6-芐基腺嘌呤(6-BA)項目不符合國家《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要求,結論為不合格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已構成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煙臺市福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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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縮短豆芽生長周期、增加產量、改善外觀,有些不法分子會在豆芽生長過程中違規使用6-芐基腺嘌呤。6-芐基腺嘌呤是一種有機化合物,是合成的細胞分裂素,刺激植物生長和發育,延長保鮮。但人體過量攝入該物質,會不良反應。2015年,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農業部、原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發布《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2015年第11號)》。國家、省、市有關部門有針對性地安排抽檢,并根據檢驗結果進行風險監測、精準摸排,執法抽檢,精準打擊了違法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保障了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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