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05年9月,國家質檢總局印發了《關于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試行意見”),2年來,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按照試行意見開展的實踐工作中,積累了大量經驗。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總體要求,結合當前我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客觀狀況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工作的實施情況,在充分總結各地經驗和征求各地意見的基礎上,總局對試行意見進行了修改,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工作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食品安全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到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關系到政府和國家的形象。幾年來,質檢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開拓創新,真抓實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強食品安全監管,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安全形勢整體趨于好轉。為進一步提高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安全衛生水平,突出抓好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工作的長期性、復雜性和艱巨性
目前我國食品加工業生產力水平相對較低且發展參差不齊,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大量存在,從業人員知識水平不高,生產設施和設備簡陋,廣泛分布在農村和城鄉結合部,呈現“多、小、散、亂、差”的特點,短時間內難以提高生產水平,是食品質量安全的重大隱患。同時,我國地區差異、城鄉差異等決定了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仍將存在,以滿足不同地區、不同消費群體的需求。在大部分農村地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仍然是我國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解決農民就業的重要手段。這種復雜的情況決定了我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工作是一項長期、艱巨、復雜的任務。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食品安全實施分段監管的統一要求,質檢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安全衛生監管,做好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工作是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重要職責。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一定要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確保食品質量安全的重大意義,以對人民負責的態度,真正樹立做好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
二、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和工作原則
(一)定義。本意見所界定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固定從業人員較少,有固定生產場所,生產條件簡單,從事傳統、低風險食品生產加工活動(不含現做現賣)的沒有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單位或個人。納入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范圍的產品目錄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
(二)指導思想。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統一部署,切實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管工作應始終堅持“監管、規范、引導、便民”的指導思想,既要加強監管,保證安全,又要引導規范,方便群眾。
(三)工作目標。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應以區域性專項整治為主要“抓手”,以四個“一批”為主要工作目標(即嚴厲打擊一批制售假冒偽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的黑窩點,積極幫扶一批具備一定條件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整合做大一批具有區域性集中加工特點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堅決關閉一批無衛生許可證、無營業執照、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力爭到2009年,全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數量下降50%;到2012年,基本消除無證生產加工食品的現象。
(四)工作原則。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管工作要始終堅持“全面監管、分類實施、重心下移、打扶結合”的原則。
一是政府領導,全面監管。按照國務院關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當地食品安全負總責的要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管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制定本地區的食品安全監管和整治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將所有食品生產加工行為(不含現做現賣)都納入監管范圍,建立區域監管責任制,通過嚴密監管,督促企業領齊證照,守法生產,確保安全。地方政府已經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有明確規定的,按照地方政府的規定執行。
二是統一規范,分類實施。在堅持對制售假冒偽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的堅決依法查處的前提下,結合當地實際,將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按照以下五種情況分類監管:1. 證照情況,重點是幫助和督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改善生產條件、提高產品質量,取得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2. 地理位置,地處人口稠密的大中城市和城鄉結合部的重點監管;地處人口相對稀少農村地區的一般監管。3. 風險情況,生產加工風險相對較高食品的重點監管;生產加工風險相對較低食品的一般監管。4. 銷售范圍,銷售范圍在縣級行政區域的重點監管;銷售范圍在鄉鎮或村的一般監管。5. 誠信情況,日常巡查或產品檢驗中出現問題的重點監管;產品質量比較安全穩定的一般監管。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重點監管超過上述2種以上情況的應作為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是突出重點,重心下移。各地要以縣域作為區域監管的基本單位,將監管重心放到市和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集中監管資源對重點地區、重點產品、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開展專項治理。要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提請地方政府采取集中生產地,扶持“龍頭”企業,創建優質安全食品生產加工園區等措施,并提供有效的服務。
四是因地制宜,打扶結合。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采取不同模式整合規范,有針對性的加強監管;既要加強查處,又要加強幫扶,因勢利導,形成良好的監管和規范氛圍。
三、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的具體措施
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管,就是要在切實落實食品安全區域監管責任制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實施以下各項監管措施。
(一)制定規劃。按照地方社會經濟發展規劃,以縣域為重點,分別制定縣、市、省級的治理整頓和長效監管規劃,明確工作重點,在報同級地方政府同意后認真組織實施。
(二)普查建檔。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切實做好本地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普查建檔工作,實現檔案電子化管理和動態更新,條件允許的應保存影像檔案資料。
(三)目錄管理。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允許存在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產品目錄,待縣級政府同意后,報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后,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生產加工列入目錄產品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要按照規定進行條件改造、公開承諾,并按照要求的范圍銷售其產品。產品目錄要實行動態管理,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和監管情況及時調整。
(四)條件改造。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指導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基本質量安全衛生條件,作為從事食品生產的最低要求。要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按照基本質量安全衛生條件進行改造,達不到基本條件的不能生產加工食品。有條件的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制定更高要求的基本質量安全衛生條件,報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后實施。
(五)生產報告。季節性生產的、生產設備有較大改變的、其它原因停產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重新開始生產時,必須向當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該在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重新生產的初期實施嚴密監管,并適當進行強制檢驗,直至生產情況穩定、產品質量安全后納入正常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范圍。
(六)從業培訓。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對本地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業者進行從業培訓。培訓的內容應該包括基本的食品法律法規知識、食品安全標準知識、食品安全知識、食品生產加工知識、食品添加劑使用知識和質檢部門的監管要求等。使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認識到生產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增強社會責任感,改善生產條件,改進生產工藝和生產設備,提高保證食品安全的能力和水平。培訓可以在全縣范圍內集中進行,可以在鄉鎮范圍內分片進行,可以本著就近就便的原則在村里進行。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該將制定的培訓計劃和培訓工作開展情況報同級政府,提請政府高度重視,給予支持,保證培訓工作順利開展的基礎上逐步實現免費培訓。
(七)公開承諾。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要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主動公開向社會承諾,承諾的主要內容包括不使用非食品用原料、不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不濫用食品添加劑,產品不進入商場、超市銷售,不超出承諾區域銷售(承諾銷售區域最大不超出縣級行政區域),以及不斷提高生產水平,不斷提高產品質量等。承諾應向本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承諾應明示公開,接受政府和群眾監督。
(八)限制銷售。嚴格限制滿足基本質量安全衛生條件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產品銷售最多不得超出縣級行政區域,超出的必須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鄰近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之間,以及與其他相關部門應形成聯動機制,做到產品銷售超出縣級行政區域的及時發現、及時處理。積極協調工商、衛生等部門,嚴格限制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產品進入商場、超市等單位。
(九)日常巡查。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對本地區內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嚴格實施日常巡查。重點巡查是否持續滿足基本質量安全衛生條件、食品原料使用情況、添加物質使用情況等,詳細記錄日常巡查的情況。日常巡查的頻率可以根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產品種類和銷售范圍具體確定。
(十)產品檢驗。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對本地區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施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產品檢驗。產品檢驗的范圍重點以肉制品、豆制品等產品為主,產品檢驗的項目以確保食品質量安全為主。
(十一)定期公示。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對本地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定期公示。定期公示至少半年進行一次,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增加公示頻次。公示的內容至少包括本地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條件改造情況、產品檢驗的情況、日常巡查情況等。定期公示的內容應同時報本地政府和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十二)添加物質備案。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對食品生產加工中除主要原料外的所有添加物質到本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備案內容應該包括添加物質的種類、來源、使用情況等;使用的添加物質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備案情況。
(十三)限期整改。對不能滿足基本質量安全衛生條件的、在強制檢驗和日常巡查中發現問題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必須要求其限期整改。明確整改的期限和整改的內容,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指導幫助,并對限期整改的情況進行檢查。
(十四)責令停產。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對明確提出限期整改后達不到整改要求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施責令停產,同時報告本地政府,并予以公示。
(十五)區域整治。對食品生產加工比較集中、質量安全問題比較突出的區域,結合“百千萬工程”實施專項整治。
(十六)依法查處。對于制售假冒偽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和濫用添加劑造成安全隱患的違法行為必須實施嚴厲打擊,同時報告當地政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涉嫌違法犯罪的,不能以罰代刑,必須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加強領導,整合力量,確保各項監管措施有效落實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分工負責的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區域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主動向當地政府定期報告本地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措施與建議,提出需要政府統一組織協調的問題。省、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與市、縣級政府加強聯系,建立積極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基層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專項督導檢查。
(二)做好規劃治理。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按照本意見提出的工作目標,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監管工作規劃,明確監管工作的階段性進度安排、主要工作措施和具體要求,并組織實施。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三員四圖,兩書一報告”等基本制度,有條件的地方要組織開展創建優質安全食品生產加工園區活動。經過努力,實現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數量逐年減少、產品質量逐步提升、食品安全切實得到保障。
(三)加強隊伍建設。進一步充實和加強基層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食品安全監管隊伍,高度重視專業監督員、政府協管員和社會信息員的培訓和管理,不斷提升監管隊伍素質,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
(四)強化縣級力量。食品要攻堅,縣級是關鍵。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從資金、設備、人員配備等方面全面加強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管能力,有重點地向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傾斜監管資源,從工作措施、組織措施和保障措施等方面對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支持。要保證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專人負責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有條件的應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要加大投入力度,在市級和有條件的縣級局建立食品檢驗機構,為基層一線配備必要的執法裝備。
(五)做好宣傳工作。積極宣傳質檢部門食品安全監管的政策規定、重大舉措、整治成效、抽查結果,以及查辦的大案要案等,曝光違法犯罪的企業和個人,同時加強宣傳優秀企業、優質食品和優良品牌,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引導消費,在全社會形成良好的食品安全監管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