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本法規已廢止,依據請查看:
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公布部分有效期屆滿規范性文件處理結果的通知(魯食藥監發〔2017〕68號)
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棗莊市衛生局,省局稽查局:
現將《山東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和等級公示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和等級公示管理規定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分級和等級公示管理工作,提高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水平和效能,增加社會監督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關于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國食藥監食〔2012〕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山東省境內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服務單位,包括餐館、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和食堂等,均納入量化分級管理和等級公示范圍。
第三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各市、縣(市、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各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按照日常監管范圍,具體承擔餐飲服務量化分級和等級公示工作。
第四條 量化分級遵照科學監管、依法行政、全面覆蓋、量
化評級、動態監管、公開透明、鼓勵進步的原則。
第二章 量化等級和評定標準
第五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等級分為動態等級和年度等級。動態等級是監管部門對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狀況每次檢查評定結果的評價;年度等級是監管部門對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狀況過去12個月期間檢查評定結果的綜合評價。
第六條 依照餐飲服務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狀況,動態等級分為優秀、良好、一般三個等級,分別用大笑、微笑和平臉三種卡通形象表示;年度等級分為優秀、良好、一般三個等級,分別用A、B、C三個字母表示。
第七條 動態等級評定內容主要包括許可管理、人員管理、場所環境、設施設備、采購貯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劑和檢驗運輸等。
第八條 動態等級依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動態等級評定檢查表》確定。動態等級評分≥90分,為優秀;90分>動態等級評分≥75分,為良好;75>動態等級評分≥60分的,確定為一般。評定分數在60分以下的,或2項以上(含2項)關鍵項(其中關鍵項1、2有一項)不符合要求的,不評定動態等級。
第九條 年度等級依照過去12個月期間動態等級平均分確定。年度平均分≥90分,為優秀;90分>年度平均分≥75分,
為良好;75>年度平均分≥60分的,確定為一般。
第三章 評定程序
第十條 對新辦《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在《餐飲服務許可證》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不給予動態等級評定,在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等級公示牌"本次檢查動態等級"標識處張貼"待評定"字樣。滿3個月后,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依照標準進行首次動態等級評定,并于1個月內完成。
第十一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動態等級評定檢查表》(見附件1),檢查現場情況,核查相關材料,填寫檢查表,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根據現場檢查、監督抽檢、食物中毒、投訴舉報及查處情況等各方面信息綜合評定,確定動態等級。
第十三條 動態等級評定為較低等級的餐飲服務單位,可在等級評定2個月后向屬地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申請等級調整,監管部門予以復查,并按照新的審查結果確定等級。
第十四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根據12個月以上的動態等級評分及食品安全綜合情況確定年度等級。動態等級評定未滿12個月的不予評定年度等級。
第四章 餐飲安全等級公示
第十五條 各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在檢查評定餐
飲服務單位后的15個工作日內,公布其等級評定結果,同時在餐飲單位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和監管部門門戶網站進行動態等級公示。
第十六條 各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按照省局統一規定的模板和格式制作公示牌。公示牌名稱為"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等級公示牌"(參見附件2、3),規格為寬42厘米×高60厘米或寬60厘米×高90厘米,背景顏色藍色。
第十七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等級公示牌未經監管部門允許,不得摘下或遮蓋。拒絕懸掛或張貼、遮蓋公示牌的,或故意違反分級管理制度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實施重點監管,并在新聞媒體或各級監管部門門戶網站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 各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將本地動態等級和年度等級評定結果在山東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信用網(http://60.216.97.244/fsd)及各級監管部門門戶網站及時公布。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餐飲服務單位的量化等級是各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確定檢查頻次的依據。
第二十條 學校食堂的監督檢查按照《學校食堂餐飲安全季度監督檢查制度》執行。量化等級為B、C的,可適當增加檢查頻次。
第二十一條 學校食堂以外的餐飲服務單位,按照年度等級和動態等級確定檢查評定頻次。動態等級為優秀的,下次檢查評定間隔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動態等級為良好的,下次檢查評定間隔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動態等級為一般的,下次檢查評定間隔時間不得超過4個月。對已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但尚未參加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分級評定的,檢查間隔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二條 動態等級評定過程中,發現餐飲服務單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給予警告以上行政處罰的,收回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等級公示牌,同時實施重點監管,2個月后方可根據實際情況評定動態等級。
第二十三條 餐飲服務單位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或連續2次以上食品監督抽檢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以及不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管意見整改的,實施重點監管,滿6個月后方可根據實際情況評定動態等級。
第二十四條 對監督量化分級評定分數在60分以下或關鍵項不符合要求的,應在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等級公示牌"本次檢查動態等級"標識處張貼"整改中"字樣。
第二十五條 餐飲服務單位變更、延續《餐飲服務許可證》的,不影響原定動態等級和年度等級;《餐飲服務許可證》被依
法注銷的,應同時取消其量化評級資格。
第二十六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優先推薦年度等級為A級的餐飲服務單位承擔重大活動保障。
第六章 量化分級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分級評定人員須經過省或市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的相關培訓,并考試合格。每次動態等級檢查,應由2名以上檢查人員具體承擔。
第二十八條 等級評定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廉政工作紀律,不得要求評級單位報銷任何費用或接受評級單位的錢物;不得利用評議職權和工作上的便利為個人或親友謀私利、辦私事;不得弄虛作假,故意隱瞞評級單位存在的突出問題。
第二十九條 各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工作,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并及時處理群眾舉報。
第三十條 各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加強對其下級部門實施量化分級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違規定級的,應責令其限期糾正,給予通報批評,并對有關責任人給予取消量化分級評定資格的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2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2日。
附件下載